合同欺诈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吗?


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实施合同欺诈的人是否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呢,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失信名单。失信名单,也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特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将其纳入的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如果合同欺诈行为引发了纠纷,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法院作出了要求欺诈方承担相应责任的生效判决。但欺诈方有能力履行判决却拒不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例如,甲通过合同欺诈手段骗取了乙的货物,乙起诉后法院判决甲返还货物或赔偿损失,甲明明有能力执行判决却故意不执行,那么甲就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然而,如果合同欺诈行为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或者虽然有判决但欺诈方积极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就不会被列入失信名单。比如,欺诈方在被发现欺诈行为后,主动与受害者协商并赔偿了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就不存在被列入失信名单的问题。 此外,即便欺诈方未被列入失信名单,合同欺诈行为本身也可能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如果欺诈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欺诈方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合同欺诈不一定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关键在于是否有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是否履行了文书确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