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法院会受理吗?


在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中,当涉及行政争议时,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受理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表明,行政争议的解决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自由选择模式,也就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行决定是先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例如,在一些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不服,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再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在这种自由选择模式下,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只要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法院是会受理的。 另一种是复议前置模式,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种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如果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常不会受理。 所以,原告未经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该行政争议是适用自由选择模式还是复议前置模式。原告在遇到行政纠纷时,应当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选择救济途径,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