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因为管辖权异议而不受理案件吗?


在法律层面,法院一般不会因为管辖权异议而不受理案件。下面从几个方面详细解释。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这个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遵循的是“先受理,后审查”的原则。也就是说,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符合起诉的基本条件,法院就会先受理案件。这里所说的基本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那么法院不会不受理这个案件,而是会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审理。这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在合适的法院得到公正、有效的处理。例如,一个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提出合同履行地在另一个法院的辖区,经审查情况属实,那么受诉法院就会将案件移送到合同履行地所在的法院。 要是法院审查后认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被告的异议,案件继续在受诉法院进行审理。例如,被告以自己的住所地不在受诉法院辖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地法院有管辖权,而受诉法院正是合同签订地法院,那么法院就会驳回被告的异议。 所以,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因为管辖权异议就不受理案件。管辖权异议主要影响的是案件最终由哪个法院来进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