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欠债是否会平分?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但是我们还有一些债务没还清。我不太清楚这些债务在离婚的时候是不是要平分,尤其是有些债务好像是一方单独产生的。我就想知道具体哪些债务需要平分,哪些不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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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欠债不一定会平分,需要区分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一般会进行平分。比如夫妻双方共同借款用于购买家庭住房,这种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通常需要共同承担、进行平分。清偿方式可由夫妻双方自由协商,若协商不成,可由法院裁决。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是一方在对方不知情情况下借的钱,且用于自身的发展等情况。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对于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不参与离婚时的债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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