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会被收房子吗?


在探讨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是否会收房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担保。担保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方式来保证债务履行的制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就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担保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通常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般会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在获得胜诉判决后,如果担保人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是否会收房子,这要分情况来看。如果该房子是担保人唯一的居住用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不过,如果该房屋面积较大、价值较高,超出了生活必需的范围,法院有可能会在保障担保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另外,如果房子已经作为抵押物为该债务提供了担保,那么债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有权对房子进行处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综上所述,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房子有可能会被收走,但具体情况需要结合房屋的性质、是否为抵押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