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会竞合吗?


在探讨非法采矿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否竞合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 非法采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没有合法的采矿手续去采矿,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就构成了这个罪名。 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故意去破坏那些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只要行为足以让交通工具发生危险,不管有没有实际造成严重后果,都可能构成此罪。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非法采矿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是交通运输安全。两者的犯罪目的、行为方式和侵犯的客体都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这两个罪名不会发生竞合。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可能会出现看似两者关联的情况。比如,行为人在非法采矿过程中,为了运输矿石等目的,故意破坏了交通设施,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不同的行为,分别符合非法采矿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而不是竞合。竞合通常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而如果在非法采矿过程中,因过失破坏了交通设施,那么通常只按照非法采矿罪来处理,因为过失破坏交通设施要达到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且此时更符合非法采矿行为引发的结果,不构成竞合。 综上所述,非法采矿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一般不会竞合,但在实际案件中,要根据具体的行为和情节,依据法律规定来准确认定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