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有哪些案例?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下面为您介绍几个不同类型的遗嘱继承案例及相关法律分析。 案例一:遗嘱形式瑕疵导致部分无效案例。老王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儿子小王,但这份遗嘱是老王在病床上口头表述,由在场的一位朋友记录,且只有这一位朋友作为见证人。老王去世后,女儿小李对遗嘱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在此案例中,由于口头遗嘱只有一位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该遗嘱涉及房产部分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房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案例二:遗嘱内容处分他人财产案例。老张立遗嘱将自己和妻子共有的一套房子全部留给孙子小张。老张去世后,妻子刘女士表示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但老张遗嘱中处分了属于妻子刘女士的那部分房产份额,这部分处分是无效的。只有老张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才能按照遗嘱由孙子小张继承。 案例三:多份遗嘱效力认定案例。老李先后立了两份遗嘱,第一份是自书遗嘱,将财产留给儿子,第二份是公证遗嘱,将财产留给女儿。后来,老李又以录音录像的形式立了一份遗嘱,再次将财产留给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在这个案例中,应以最后一份录音录像遗嘱为准,财产由儿子继承。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进行,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当遇到遗嘱继承纠纷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