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中院一般会改判吗?


在离婚诉讼中,当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上诉到中院后,中院是否改判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上诉审的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对于离婚案件而言,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一审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事实时存在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例如错误地判断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导致没有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中院在审理时发现了这些问题,就有可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改判。比如,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考虑到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而中院在审理中查明了这些事实,就可能改判准予离婚。 然而,如果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没有问题,只是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而上诉,中院通常会维持原判。因为二审法院主要是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足以改变一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轻易改判。而且,离婚案件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复杂性,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对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有更直观的了解和判断。所以,中院在审查时会比较谨慎,不会轻易推翻一审的判决。 此外,如果一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比如违反法定的送达程序、缺席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等,中院可能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而不是直接改判。总之,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中院是否改判是不确定的,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