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不能出庭是否需要交电话号码?
我有个官司,有个证人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出庭。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证人需要把电话号码交给法院吗?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怕处理不好影响官司结果,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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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当证人不能出庭作证时是否需要提供电话号码,这要依据具体情形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及必须提供电话号码,但从实际操作和证据规则来讲,如果证人不能出庭,法院可能需要进一步核实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通过电话等方式与证人进行沟通核实。因此,提供电话号码可能有助于法院进行调查核实工作,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查明案件事实。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证人不出庭且不配合法院的调查核实,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不过,如果证人有合理的隐私担忧等情况,也可以和法院沟通其他合适的核实方式。比如通过视频会议等技术手段来核实证人证言,而不一定非得提供电话号码。总之,是否提供电话号码不是绝对的,但要配合法院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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