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对职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在治疗期满时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的重要依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关于鉴定原则。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简单来说,就是要从身体的损伤情况、功能受影响程度、是否需要护理以及心理影响等多方面来综合判断伤残等级。
其次,标准分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例如,一级伤残可能是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非常严重的情况;而十级伤残相对较轻,比如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²等。
再者,医疗依赖的判定。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者。分为一般医疗依赖和特殊医疗依赖。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
另外,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判定。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 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对于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和相应的待遇非常重要。
最后,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专家根据上述标准,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病历、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鉴定。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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