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工资是按照受伤前十二个月上年度的缴费基数来确定吗?
我受了工伤,在和公司谈工伤待遇工资时,不太清楚这个工资该怎么算。有人说工伤待遇工资是受伤前十二个月上年度的缴费基数,我就想了解下是不是这样规定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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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工资是否按照受伤前十二个月上年度的缴费基数来确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几个关键概念。缴费基数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计算依据,一般根据劳动者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来确定。而工伤待遇工资,通常指的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个期间也叫停工留薪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是指职工在受伤前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工资收入。如果单位是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来确定缴费基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那么在这种理想情况下,受伤前十二个月上年度的缴费基数可能就等同于职工的实际工资,此时工伤待遇工资就可以参考这个缴费基数。 然而,现实中可能存在用人单位未按照职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若出现这种情况,缴费基数就不能准确反映职工的真实工资水平。在计算工伤待遇工资时,就应该以职工的实际工资为准,而不是缴费基数。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产生争议,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工伤待遇工资不一定就是受伤前十二个月上年度的缴费基数,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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