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复发该如何赔偿?
当工伤鉴定后旧伤复发,其赔偿方面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处理流程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这是理解后续赔偿问题的基础。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具体来说,第三十条规定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等。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 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如果想要获得赔偿,首先要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和工伤复发相关诊断证明等材料。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工伤复发后,就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的赔偿待遇。若用人单位已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大部分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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