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的企业发生工伤要怎么维权?


在承包经营的企业中发生工伤,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依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和维权步骤。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伤认定的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如果承包方具有用人单位资格,那么承包方就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者;如果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通俗来讲,就是看谁有资格作为用人单位,谁就要负责工伤保险相关事宜。 接下来是工伤认定的流程。发生工伤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在工伤认定之后,还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最后就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大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总之,在承包经营的企业发生工伤后,劳动者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维权,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