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班期间原因不明死亡算不算工伤?


在探讨职工上班期间原因不明死亡是否算工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虽然这里没有直接提及原因不明死亡的情况,但如果能查明是由于上述列举的工作相关原因导致死亡,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一)项指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上班期间突然发病,不管最终能否明确病因,只要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并且在48小时内死亡这两个条件,就可以视同工伤。 当职工在上班期间原因不明死亡时,家属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展开调查核实。在调查过程中,家属和用人单位需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等。如果家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总之,职工上班期间原因不明死亡不一定能直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或者符合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最终的认定结果要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和判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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