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司提供的工作条件跟集体合同约定不同,职工该怎么维权?


当公司提供的工作条件与集体合同约定不同时,职工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合同。它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和职工双方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表明集体合同一旦生效,公司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当发现公司提供的工作条件与集体合同约定不同时,职工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友好协商。职工可以联合其他受影响的同事,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公司提出问题,要求公司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改善工作条件。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沟通记录,如邮件、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以备后续可能的需要。如果与公司的协商没有取得满意的结果,职工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职工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公司进行进一步的协商谈判,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工会介入后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是负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部门,他们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供集体合同、相关的沟通记录、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的证据等材料,劳动监察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最后,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职工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职工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当公司提供的工作条件与集体合同约定不同时,职工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