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拆迁时劳动者是否有权选择离职补偿?


在单位拆迁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有权选择离职补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单位拆迁一般就属于这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当单位拆迁导致原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如果新的工作地点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较大的不利影响,比如通勤距离大幅增加、工作环境明显变差等,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调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如果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劳动者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过,如果单位拆迁后,新的工作地点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影响较小,或者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贴、班车等,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新工作地点上班,可能会被认定为旷工,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能无法获得离职补偿。所以,单位拆迁时劳动者是否有权选择离职补偿,关键在于客观情况变化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双方的协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