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犯新罪的辩护词该怎么写?


当面临为缓刑期间犯新罪的情况撰写辩护词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并且要遵循一定的逻辑和法律依据。以下将详细阐述撰写此类辩护词的要点和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明确辩护词的基本结构。辩护词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和结束语三部分组成。前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对案件的基本看法等。例如,可以这样表述:“根据法律规定,我接受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担任其在本案中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等工作,我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接下来是辩护理由部分,这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在缓刑期间犯新罪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一是对新罪的事实认定进行分析。查看指控的新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证据存在瑕疵,比如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物证的提取程序不合法等,都可以作为辩护的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是考虑被告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分析被告人实施新罪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在辩护词中着重强调这一点。比如,被告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因为疏忽大意而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并非是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出现。 三是关注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如果被告人在案发后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或者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是提及被告人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如果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一直遵守规定,表现良好,只是因为偶然因素犯了新罪,也可以在辩护词中适当说明,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后是结束语部分,要对整个辩护意见进行总结,再次强调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请求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例如:“综上所述,被告人虽然在缓刑期间犯了新罪,但存在诸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能够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给予被告人公正、合理的判决。” 撰写缓刑期间犯新罪的辩护词需要辩护人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准确运用法律规定,从多个角度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