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错配中药致患者中毒身亡该定过失杀人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我在一家中药房工作,前几天同事错配了中药,导致患者中毒身亡。现在大家都很担心会被定罪,不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到底该定过失杀人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判定依据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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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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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错配中药致患者中毒身亡该定过失杀人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 过失杀人罪,在我国《刑法》中准确表述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它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由于自己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此罪主要针对的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错配中药致患者中毒身亡的情况,关键在于判断是否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一条件。如果是中药房工作人员在抓药、配药等作业过程中,违反了中药房的配药操作规范、安全管理规定等,从而导致患者中毒身亡,那么这种情况更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因为中药房的配药工作属于生产、作业的范畴,工作人员有义务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来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然而,如果不是因为作业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而是单纯由于个人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比如工作人员在配药时没有仔细核对药方,与生产、作业中的安全管理规定并无直接关联,那么可能更倾向于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所述,错配中药致患者中毒身亡具体定哪个罪名,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看是否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以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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