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移送制度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接触到案件移送制度,感觉有些说法模棱两可,不太确定对错。比如有人说只要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就马上移送,不用做任何前期调查。我想了解下在案件移送制度里,常见的错误说法都有哪些,能让我准确理解这个制度。
展开


案件移送制度是司法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不同司法机关或部门之间案件管辖权的转移。下面为你解释常见错误说法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一种常见的错误说法是“只要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就可以立即移送,无需进行任何前期调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也就是说,即便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也需要先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而不是直接移送。 另一个错误说法是“移送案件时,无需附带任何材料”。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表明移送案件时,必须附带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如证据、笔录等,以便接受移送的机关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顺利开展后续工作。 还有人认为“移送案件后,原机关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上,原机关在移送案件过程中如果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规定,如果原机关工作人员在移送案件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