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房两卖案再审判决中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抵押无效是怎么回事?


在探讨厦门一房两卖案再审判决中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抵押无效这一情况之前,我们先来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 “一房两卖”指的是房屋所有权人将同一套房屋先后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而抵押则是指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同时,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如果房屋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买卖行为就是有效的。有效要件通常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比如,买卖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对房屋的价格、交付时间等条款达成一致,并且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 而对于抵押无效的情况,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一种可能是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时已经将房屋合法地卖给了他人,此时抵押人对房屋已经没有完整的处分权。在这种情况下,抵押行为可能会因为缺乏处分权而无效。例如,卖方在将房屋卖给第一个买受人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这种抵押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另一种可能是抵押行为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或者程序要求。比如,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根据法律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没有办理登记,那么抵押权就没有合法设立,抵押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在厦门的这个一房两卖案中,再审判决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抵押无效,是综合考虑了案件的具体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会审查房屋买卖和抵押的各个环节,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如果房屋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抵押行为存在瑕疵,那么就会作出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抵押无效的判决,以保障合法买受人的权益。 对于遇到类似情况的当事人来说,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交付证明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还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