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取保候审遭拒,相关制度是否亟待完善?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许霆案中,取保候审遭拒可能引发对相关制度是否完善的思考。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社会危险性’等判断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就像许霆案,如果其符合某些取保候审的形式条件,但最终仍被拒绝,可能是司法机关认为存在‘社会危险性’,但这个判断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统一的标准。不同的司法人员可能会基于不同的认知和经验做出不同的决定。 这就导致在一些案件中,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存在差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符合相关条件却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这种情况反映出取保候审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缺乏更为细化、明确的标准和监督机制。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羁押。另一方面,也能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例如,如果有更明确的‘社会危险性’判断标准,司法人员在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时就能更加客观、公正,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能够确保取保候审制度的正确实施,防止权力滥用。总之,许霆取保候审遭拒这一事件确实凸显了取保候审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的现实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