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诉《上海文化艺术报》、赵**侵害名誉权纠纷案是怎么回事?


在徐*诉《上海文化艺术报》、赵**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中,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享有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都有维护自己良好名声的权利,别人不能随意诋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这个案子里,如果《上海文化艺术报》和赵**的行为导致徐*的社会评价降低,就可能构成对徐*名誉权的侵害。 判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是违法行为,比如《上海文化艺术报》和赵**是否有侮辱、诽谤徐*的言论或报道。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诽谤则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其次是损害后果,即徐*的名誉是否受到了实际损害,如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再者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要证明是《上海文化艺术报》和赵**的行为导致了徐*名誉受损。最后还需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如果经法院审理认定《上海文化艺术报》和赵**构成侵害徐*名誉权,那么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对于侵害名誉权,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即停止继续发表损害徐*名誉的内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比如通过登报等方式澄清事实,恢复徐*的名誉;赔礼道歉,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徐*表达歉意;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 总之,这个案子涉及到了公民名誉权的保护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权等重要法律问题,对于我们理解和运用名誉权相关法律规定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