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执行庭和解的协议需要盖章吗?
我和对方在执行庭达成了和解,现在想知道这份和解协议需不需要盖章呀?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定,就怕因为没盖章影响协议的效力,不知道是双方都要盖章,还是有一方盖章就行,很担心这个事儿,希望有人能给我解答一下。
展开


在法律层面,双方在执行庭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需要盖章,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和解协议的概念。执行庭的和解协议,简单来说,就是在法院执行阶段,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履行方式、时间、数额等内容,经过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它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和解协议必须盖章。一般而言,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通常只需要双方签字确认,这份和解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了。签字代表着自然人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和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张三和李四在执行庭和解,他们作为自然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协议就生效了。 要是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情况就有所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盖章往往是一种常见的代表其意志的方式。法人需要加盖法人公章,这是因为公章代表着法人的整体意志和行为。其他组织也需要加盖相应的组织印章。当然,如果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即使没有盖章,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协议也可能有效。比如公司A和公司B在执行庭和解,公司A加盖了公章,公司B的法定代表人签字,通常也能认定协议有效。不过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最好还是盖章并签字,这样能更明确地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是否盖章要根据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来确定,同时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