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彬诉得胜镇卫生院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医疗错误损害赔偿案情况如何?


在严彬诉得胜镇卫生院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医疗错误损害赔偿这类案件中,我们首先要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而医疗错误,则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严彬这类案件中,如果要进行损害赔偿,一般有以下流程。首先,要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医疗错误进行认定。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通常由相关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对于医疗错误,可能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 认定之后,如果确定存在损害事实,患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赔偿。赔偿的项目可能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责任的认定也很关键。如果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根据疫苗管理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如果是医疗错误,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实际案件中,可能会存在两者竞合的情况,这时需要综合判断各方面的因素,确定责任的划分和赔偿的比例。 总之,在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医疗错误损害赔偿案件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和索赔,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