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情况是否由建设单位交纳,有怎样的判决书?

我买的房子还没交给我呢,现在物业让我交物业费,但我听说这种情况应该建设单位交。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由建设单位交纳这事儿是咋规定的,有没有相关判决书能参考,看看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一般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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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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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关系中,当物业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时,关于物业费的交纳主体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解释一下物业买受人,就是购买了物业的业主;建设单位一般指的是房地产开发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是因为在物业未交付给业主之前,业主实际上并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此时建设单位作为物业的实际控制者和受益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物业费。 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出现此类纠纷时,法院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如果业主能够证明物业确实未交付给自己,那么法院通常会判决建设单位承担物业费。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建设单位虽然通知了业主收房,但由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原因,业主未能实际接收房屋,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法院会支持业主的诉求,判定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费。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生效,建设单位就必须按照判决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如果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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