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中规定未交付房子不用交物业费是第几条?
买了房子但还没交付,听人说没交房就不用交物业费,想弄清楚在我国法律里具体是哪条规定了这种情况,是只要没交房就都不用交,还是有其他条件限制 ,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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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通俗来讲,就是房子建好了,但是还没卖给业主,或者还没有把房子交到业主手里的时候,这段时间的物业费应该由开发商来交,而不是业主交。这是因为在这个阶段,业主还没有实际取得房屋的控制权和使用权,也没有真正享受到物业服务。 不过这里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如果房屋已经符合交房条件,开发商也通知了业主来办理入住手续,但是业主因为自身的原因,比如没时间、不想这么早入住等,迟迟不去办理交房手续,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实际交房,物业费通常也是要从接到入住通知办理之日起开始计算,由业主来承担。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因为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不符合交房条件,业主没有收房,那么在质量整改期间的物业费应当由建设单位也就是开发商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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