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房屋拆迁时对临时、违法建筑怎么处理?
我在烟台有套房子,有一部分是临时搭建的,还有一处是可能算违法建筑。现在面临拆迁,我特别担心这两部分该怎么处理,会不会直接就不给补偿拆除了,也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具体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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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烟台房屋拆迁过程中,对于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的处理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面将分别为您介绍。 首先是临时建筑。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临时建筑没有超过批准期限,在拆迁时是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的。比如,有的临时建筑是经过合法审批,并且还在使用期限内,那么拆迁时就应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补偿。 接着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房屋拆迁中,如果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通常是不予补偿的。例如,一些私自搭建的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房屋,在拆迁时就不会得到补偿。 在烟台房屋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会依据法律规定对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被拆迁人如果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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