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交通事故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在宜昌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交通事故赔偿的前提是确定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这就明确了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和方式。 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财产损失赔偿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途径,首先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比如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 总之,在宜昌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合理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