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阎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如何处理?


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管辖权异议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首先,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二十四条指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基本规则。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被告住所地比较容易确定,就是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对复杂一些。 就股权转让合同而言,其履行地的确定需要结合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一般来说,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张某与阎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如果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法院会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以确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异议。 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方,需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对上诉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的裁定。 在处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时,当事人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收集证据,按照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注意诉讼时效等其他法律问题,确保整个诉讼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