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有哪些规定?


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通俗来讲,就是政府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做了损害您合法权益的事情,您就有权利申请行政赔偿。 当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首先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通常是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例如,如果是某个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错误地查封了您的店铺,那么这个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就是赔偿义务机关。您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您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等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会与您协商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并制作赔偿决定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您。如果决定不予赔偿,也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您,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如果您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满意,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您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赋予您的权利,通过司法途径来保障您获得合理的赔偿。 在整个行政赔偿程序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非常重要。您要尽可能收集与侵权行为相关的各种证据,比如现场照片、视频、相关文件、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您证明自己的主张,获得应有的赔偿。 总之,浙江省的行政赔偿程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能够获得合理赔偿而设立的。您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提出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