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明与殷绿金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是怎么回事?
在商业活动中,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商业秘密,简单来说,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且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在周建明与殷绿金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我们需要关注几个关键要点。首先是要确定涉案的商业秘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即是否具有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如果这些条件都满足,那么该商业秘密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接着,要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这需要看殷绿金是否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例如,他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周建明的商业秘密,或者是否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 用了该商业秘密。
如果认定殷绿金存在侵权行为,那么周建明有权要求殷绿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此外,除了民事责任外,如果殷绿金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在处理周建明与殷绿金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商业秘密的构成、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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