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事务中,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折价补偿原则的适用前提是一个关键问题,对于保障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将详细阐述其适用前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同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适用前提
前提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各种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时,比如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往往无法像一般的商品或服务那样直接返还给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来处理。例如,甲建筑公司与乙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后来发现甲公司不具备承建该工程的相应资质,合同被判定无效。此时,甲公司已经完成了部分工程建设,这些已完成的工程无法直接返还,就需要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折价补偿。
相关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前提二:施工合同无效,且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
在实际的建设工程中,可能会出现施工合同无效,并且难以确定实际履行的是哪一份合同的情况。比如,在一些工程中,双方可能签订了多份合同,其中部分合同存在无效情形,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的履行行为并不明确对应某一份具体合同。此时,可根据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结算。例如,丙建筑公司与丁开发商先后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是备案合同,一份是实际履行中双方口头约定的一些补充条款。后发现口头约定的补充条款因违反相关规定而无效,且无法明确实际履行到底是以备案合同为主还是包含了部分无效的补充条款。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折价补偿结算。
前提三:建设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折价补偿原则的重要前提之一,这里的合格包括两种情况。
-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这是最常见的情况。当建设工程按照相关标准和合同要求完成建设后,经过专业的竣工验收程序,被认定为质量合格,即使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利息。例如,戊建筑公司为己开发商建设了一栋商业大楼,工程竣工后,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验收,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验收合格。即使后来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某些无效条款,戊公司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要求己开发商支付工程款。
- 虽经验收不合格,但经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在一些情况下,建设工程初次验收可能不合格,但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进行了修复,并再次通过了验收,这种情况下也满足折价补偿原则的适用前提。例如,庚建筑公司承建的一座桥梁工程,初次验收时发现部分桥墩存在质量问题,庚公司及时对桥墩进行了加固修复,修复后再次验收合格。此时,庚公司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款。
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实际案例分析
在某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A建筑公司与B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A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行为,该合同被判定无效。工程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发现部分工程质量不达标。A公司按照要求对不合格部分进行了修复,并再次通过了验收。在结算工程款时,双方就结算标准产生了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符合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折价补偿原则的适用前提,最终判决B开发商参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
法律建议
- 对于承包人而言: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避免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纠纷。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进行修复,以满足折价补偿原则的适用条件。
- 对于发包人而言:在选择承包人时,要认真核实其资质和信誉,确保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在结算工程款时,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结算,避免因结算问题引发纠纷。
总之,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折价补偿原则的适用前提是明确的,建设工程各方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