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2006年度上海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如何对比计算?


在探讨2005、2006年度上海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对比计算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时,责任方需要对受害者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这些补偿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受害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005年和2006年上海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为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 首先看医疗费。医疗费的计算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无论是2005年还是2006年,都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来计算。不过,在不同年份,由于医疗价格的波动,实际的费用可能会有所不同。 误工费方面,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2005年和2006年,上海地区的行业平均工资有所变化,这就会影响到无固定收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同样,由于不同年份劳务报酬标准的差异,护理费的计算结果也会不同。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005年和2006年上海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不同的,这直接导致了残疾赔偿金计算结果的差异。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与残疾赔偿金类似,不同年份的收入标准不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结果也不同。 对比2005年和2006年的赔偿计算,主要就是对比这些赔偿项目所依据的标准的变化。例如,2006年上海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比2005年有所提高,那么在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时,2006年的赔偿金额可能会比2005年高。另外,医疗费用、劳务报酬等标准的变化也会影响到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结果。 综上所述,要准确对比2005、2006年度上海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需要详细了解各个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并结合当年的具体标准进行计算。这样才能清晰地看出两年之间赔偿计算的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