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据是怎样的?


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时,赔偿数据通常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统计数据来确定的。对于2008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2008年,贵州省的具体赔偿数据会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来计算。例如,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于2008年贵州省的具体统计数据,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你可以通过查询贵州省统计部门在2008年公布的统计年鉴或者相关统计报告来获取准确信息。这些数据是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具体金额的重要依据。 总之,确定2008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据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以及当地的具体统计数据,这样才能准确计算出合理的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