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参考数据(2008年度)是怎样的?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金额的计算通常会依据一定的参考数据,不同地区不同年份的参考数据会有所不同。2009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参考2008年度的数据,这些数据主要涉及到一些统计指标,用于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含多个方面,常见的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若造成残疾,还会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造成死亡的,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关于2008年度浙江省用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具体参考数据,主要来源于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统计指标。例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两个数据在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时会用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还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这两个数据用于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上述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此外,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于计算丧葬费,按照上述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这些2008年度的具体统计数据,可通过浙江省统计部门的官方渠道查询获取。在实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和法院会依据这些准确的数据,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