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破产清算时出资未完成有什么规定,清算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股东出资未完成是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下面将详细解释2024年关于破产清算时出资未完成的规定以及清算程序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看出资未完成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无论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是否已到,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股东都必须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打个比方,假如甲公司破产,股东A原本约定在2030年完成出资,但在公司破产时出资未完成,此时根据法律规定,A必须立即完成出资。 对于出资未完成的股东,如果不履行出资义务,不仅要向公司足额缴纳,还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 接下来,我们说说破产清算程序。第一步是申请破产,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当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等工作。 然后是债权申报,债权人要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之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对破产清算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再之后是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 最后是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总之,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出资未完成的股东要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而整个清算程序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