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自首是如何规定的?
我想详细了解下刑法里对于自首相关规定,特别是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内容。因为我身边可能有人涉及到相关情况,想知道这一条具体规定能对自首认定起到什么作用,适用条件和范围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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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这一条规定主要涉及到特别自首的情况。通俗来讲,特别自首和我们通常理解的那种犯罪后主动跑到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罪行的一般自首不太一样。一般自首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这里的特别自首针对的是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 比如说,一个人因为盗窃被抓了,在被司法机关控制的过程中,他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的自己曾经参与过的一起诈骗犯罪。这种情况下,他对于诈骗犯罪的如实供述就可以按照自首来认定。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有利于更全面地打击犯罪,节省司法资源。同时,对于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认定为自首也体现了法律对其主动悔罪、配合司法工作的一种肯定和鼓励。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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