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下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里坦白的具体情况。我在生活中可能会遇到涉及法律的事儿,不太清楚坦白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坦白了会有啥好处,所以想详细知道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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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坦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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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自动投案的情况下,如实地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 从法律概念角度来看,坦白和自首有所不同。自首强调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比如,犯罪嫌疑人因被公安机关怀疑而被传唤、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这就符合坦白的情况。 坦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举例说明,如果一个人实施了盗窃行为,被警方抓获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盗窃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盗窃财物的去向等全部情况,这就属于坦白。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考虑其坦白情节,从而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从轻的处罚。要是他的坦白行为避免了被害人的重大财产损失等特别严重后果发生,那还有可能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也就是在比法定刑更低的幅度内量刑。这一规定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罪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于主动认罪悔罪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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