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根据民法的规定,民法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民法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别人向你提出某种要求时,你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来拒绝对方的权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民法中常见的抗辩权种类。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在一个买卖货物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谁先交钱谁先交货,那么在卖方没有交付货物时,买方就可以拒绝支付货款;反之,买方没有支付货款,卖方也可以拒绝交付货物。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交付一批货物,乙再支付货款。如果甲没有按时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那么乙就可以拒绝支付货款。 再者是不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应先向乙发货,在发货前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无法支付货款的风险,此时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货,并要求乙提供担保。 此外,还有诉讼时效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简单来讲,如果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拒绝履行债务。 总之,这些抗辩权在民事活动中为当事人提供了合法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抗辩权,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