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现行公司法对董事会会议的规定是什么?


在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董事会会议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首先是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这一规定明确了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责任顺序,确保董事会会议能够顺利启动。简单来说,就是先找董事长,如果董事长不行就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也不行,那就由多数董事推选一人来负责。 接着是会议通知。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董事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这就要求公司在组织董事会会议时,要提前做好通知工作,保障董事和监事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当然,如果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董事有其他约定,也可以按照约定来。 关于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这意味着董事会开会需要一半以上的董事到场才能开,而且做出的决议要得到全体董事一半以上的同意才行。并且每个董事只有一票的表决权,保证了决策的公平性。 对于董事会会议的记录。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这一规定强调了会议记录的重要性,它不仅是会议内容的记录,也是董事承担责任的依据。如果决议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可能要赔偿,但如果能证明自己当时提出过异议且记录在案,就可以免责。 总之,2024现行公司法对董事会会议的规定涵盖了召集、通知、表决、记录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