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海公司裁员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上海,公司裁员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首先,我们要明确“经济性裁员”这个概念。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情形。当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对于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公司的裁员不符合法定程序,比如没有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没有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那么这种裁员行为就是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此外,在上海,如果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存在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况,劳动者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所以,当遇到公司裁员辞退的情况时,劳动者要清楚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