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施办法(试行)》是怎样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有关部门要对继续羁押他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那就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比如改为取保候审等。 《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施办法(试行)》(2024年)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为了规范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而制定的。这一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制定的,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羁押。 在审查主体方面,人民检察院是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而浙江省的这个实施办法则进一步细化了检察院在本省开展审查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关于审查的启动,有依申请启动和依职权启动两种方式。依申请启动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依职权启动则是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自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在审查的内容上,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身体状况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退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或者身体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等情形,可能就会被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 审查的程序也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意见,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查阅、复制、摘抄有关案件材料等。经过审查后,人民检察院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继续羁押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对于办案机关来说,他们需要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办案机关不采纳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总的来说,这个实施办法对于规范浙江省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使得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更加有章可循,让司法活动更加科学、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