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谁的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简单来说,就是本来这个案子的判决跟你没关系,但实际上却影响到了你的合法权益,而你又没能参与到这个案子的审判过程中,这时候你就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这里面涉及到两类第三人。一类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对原诉讼的标的有独立的权利主张。比如,甲和乙在争一套房子的所有权,而丙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甲和乙的诉讼结果直接影响到了丙的权益,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丙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没参加甲和乙的诉讼,且法院的判决损害了丙的权益,丙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另一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虽然对原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权利,但案件处理结果和他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甲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而乙的这批货物是从丙那里进的,如果乙败诉可能会向丙追偿,丙和这个案件就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样,如果丙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能参加诉讼,且判决结果损害了丙的权益,丙也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总的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原本没有参与到诉讼中,但诉讼结果却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第三人的权益,给他们提供一个事后救济的途径,以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避免他们的权益因为他人的诉讼而受到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