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种无效遗嘱及处理原则是什么?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然而,并不是所有遗嘱都是有效的。以下为您介绍9种常见的无效遗嘱情形及处理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缺乏对遗嘱行为的理解和判断能力,所以他们所立遗嘱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遗嘱涉及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欺诈是指故意欺骗遗嘱人,使其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遗嘱;胁迫是指以威胁、强迫等手段迫使遗嘱人订立遗嘱。当遗嘱是在这种非真实意思表示下订立时,该遗嘱无效。同样,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遗嘱是指他人假冒遗嘱人的名义制作遗嘱。由于该遗嘱并非遗嘱人本人的意愿表达,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发现遗嘱是伪造的,应将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如果遗嘱的部分内容被他人擅自修改,那么被篡改的这部分不产生遗嘱效力。未被篡改的部分,如果符合遗嘱的有效条件,仍然有效。对于被篡改部分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该部分内容无效。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如果遗嘱中涉及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这部分处分是不合法的,应认定无效。涉及这部分财产仍归原权利人所有,遗嘱人的遗产则按其他有效遗嘱内容或法定继承处理。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一种应急方式,当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有能力以其他更稳定的形式立遗嘱时,口头遗嘱就失去了效力。之后遗嘱人的遗产处理按照新的有效遗嘱或法定继承进行。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打印遗嘱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比如缺少见证人或者签名、日期不完整等,该打印遗嘱可能被认定无效。这种情况下,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若代书遗嘱不符合这些形式要件,如见证人不符合要求、未签名等,遗嘱无效,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如果录音录像遗嘱不符合这些规定,遗嘱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总之,当遗嘱被认定无效后,一般情况下,遗嘱涉及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分配,以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