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说法正确的是怎样的?
我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太了解,想知道关于它的正确说法有哪些。比如什么样的主体能提起这类诉讼,诉讼的范围包括什么,在实际操作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点。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让我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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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在主体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也明确,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不是随便哪个个人或者组织都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得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行。 从诉讼范围来看,主要针对的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比如企业违法排放污水导致河流污染,破坏了周边的生态环境,影响了公众的环境权益,这种情况就可能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对象。 在实际操作中,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且,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像环境监测报告、现场照片、视频等,来证明环境损害的事实和程度。同时,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环境修复的费用、对生态功能的影响等,来确定责任和赔偿数额。此外,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侵权人积极采取措施修复环境,也会在责任承担上有所体现。总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保护我们共同生存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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