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只能是作为的形式吗?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我知道有些犯罪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那滥用职权罪是不是只能以作为的方式构成呢?我有点拿不准,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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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并非只能以作为的方式构成,不作为同样可以构成该罪。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滥用职权罪的定义。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正确地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导致了不好的后果。 从行为方式上看,它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作为的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违反职责的行为。比如,某官员故意违反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导致了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这就是典型的作为形式的滥用职权。 而不作为的滥用职权,则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履行职责,但却消极地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玩忽职守”很多时候就包含了不作为的情形。例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知道某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却不采取任何措施进行监管,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安全事故,这就是不作为形式的滥用职权。 判断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违反职责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不在于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所以,滥用职权罪并不局限于作为这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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