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折旧账务处理与所得税申报是怎样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加速折旧的概念。加速折旧是指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速度的一种折旧方法。这种方法能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减少,从而减少前期所得税支出。 在账务处理方面,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时,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记账。一般来说,企业应设置“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的备抵调整科目,其贷方登记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方登记处置固定资产转出的累计折旧,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以双倍余额递减法为例,这是一种常见的加速折旧方法,它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 = 2÷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月折旧率 = 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 = 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当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在所得税申报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附表中,对加速折旧的情况进行填报,以反映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同时,企业需要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如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