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购入原材料未收到发票该如何进行记账处理?

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钱已经付了,货也收到并投入使用了,可发票一直没拿到。我想知道在财务上这种情况该怎么记账,这样的处理方式有没有法律依据,会不会有税务风险,希望懂的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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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材料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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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日常运营中,购入原材料但未收到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如何进行记账处理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首先,在会计处理方面,当企业购入原材料并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时,为了准确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需要进行暂估入账。暂估入账是指企业在采购业务中,由于发票尚未收到,但货物已经到达并使用,为了保证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而对该笔采购业务进行的临时性入账处理。 具体的会计分录为: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这里的“原材料”科目记录了企业实际收到的原材料的价值,而“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则表示企业因该笔采购业务而暂时形成的负债。 等到收到发票时,需要先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冲销暂估入账,即借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贷记“原材料”。然后再按照发票上的金额进行正常的入账处理,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企业在购入原材料时,虽然尚未收到发票,但原材料已经实际到达并验收入库,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因此需要进行暂估入账,以符合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原则。 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企业在暂估入账的原材料成本,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但在汇算清缴时,如果仍未取得发票,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企业购入原材料未收到发票时,要按照规定进行暂估入账处理,并在收到发票后及时调整账务。同时,要关注税务处理的要求,避免因发票问题带来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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