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会计法》对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我是一名会计,在工作中坚持原则拒绝了领导的不合理要求,结果遭到了领导的打击报复,被降职、扣工资。我想了解下《会计法》对于像我这种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规定了哪些补救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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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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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会计人员在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他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等工作。然而,有时会计人员可能会因为坚持原则而受到打击报复。《会计法》针对这种情况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以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首先,恢复其名誉。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当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而导致名誉受损时,相关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为其恢复名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对于因打击报复导致会计人员名誉受损的情况,侵害人应当通过公开道歉等方式为会计人员恢复名誉。 其次,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这意味着,如果会计人员因为坚持依法履行职责而被不合理地降职、撤职等,在事情查明后,单位应当恢复其原有的职位和级别,保障其应有的工作待遇和职业发展权利。 此外,如果会计人员因受到打击报复而遭受了经济损失,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比如,因为被降职导致工资收入减少等情况,会计人员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会计法》为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提供了多方面的补救措施,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和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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