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带息和带息应付票据的会计核算是怎样的?


在了解不带息和带息应付票据的会计核算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应付票据的概念。应付票据是企业在商品购销活动和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因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而发生的,由出票人出票,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票据的持票人。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不带息应付票据的会计核算。 从理论上来说,不带息应付票据也有利息,只是利息已经包含在面值中了。不过在会计实务里,一般按照面值记账。当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以抵付货款、应付账款等时,应借记“材料采购”“库存商品”“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例如,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5年3月1日开出一张面值为113000元、期限为3个月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用以采购一批材料,材料已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0元。甲企业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原材料”10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元,贷记“应付票据”113000元。 如果企业开出的是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票据到期支付票款时,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企业无力支付票款,应将应付票据按账面余额转作应付账款,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如果是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企业无力支付票款,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转作逾期贷款处理,并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企业应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接下来看看带息应付票据的会计核算。 带息应付票据的利息,应当在会计期末按照票面利率计算应付利息,并相应增加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企业开出、承兑的带息商业汇票,依然按票据面值入账,借记“材料采购”“库存商品”“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在期末计提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例如,乙企业于2025年1月1日开出一张面值为56500元、期限为6个月的带息商业承兑汇票,票面年利率为6%,用于购买一批原材料,材料已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500元。1月1日账务处理为:借记“原材料”5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00元,贷记“应付票据”56500元。1月31日计提利息时,计算利息=56500×6%÷12 = 282.5元,账务处理为:借记“财务费用”282.5元,贷记“应付票据”282.5元。 票据到期支付本息时,按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按应支付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到期企业无力支付票款,对于商业承兑汇票,应将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和应付的利息之和转作应付账款;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应将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和应付的利息之和转作短期借款。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会计准则,这些准则规范了企业各类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